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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产遭遇小额贷款公司“暗渡陈仓”

  发布时间:2012-11-30 16:00:49


 

因急需用钱,袁女士在他人“引导”下来到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5万元,在办理贷款手续时,签订了抵押合同将其所有的一处房屋做为抵押,并办理了相关公证。一年多后,袁女士意外发现房子已被小额贷款公司的一名职员私自过户至其母名下。无奈之下,袁女士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近日,法院判决关于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判决二被告(小额贷款公司职工及其母亲)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袁女士变更产权登记至袁女士名下。

袁女士是个下岗职工,在某商场经营租赁柜台做服饰生意。平时里因进出货物量大,有时会存在资金周转方面的困难。一次,因生意需要,袁女士急需一大笔资金,正在发愁时,有人却主动与袁女士取得了联系“积极”为其出主意想办法。这个人叫戴忠民,仅与袁女士有“一面之缘”,是在朋友聚会时在饭桌上认识的。戴忠民告诉袁女士可以到其熟悉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迅速拿钱,手续简单。袁女士深知这里利率要比银行高出很多,但袁女士难敌戴忠民的巧舌如簧,加之不想错过生意上的机会,所以袁女士在戴忠民的“引导”下,与其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共计贷款25万元,借期5个月,并以袁女士的一处位于让胡路区龙岗小区的房产进行了抵押登记。在办理抵押手续过程中,戴忠民谎称为了方便还款后办理解除抵押等手续的“麻烦”,可以委托贷款公司的职员去办理,现在袁女士只要去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就可以省去以后的很多麻烦。袁女士没有多想,跟随一名自称李想的贷款公司职员前往公证处办理委托手续。就这样,袁女士一步一步走入了他们已然设好的陷阱之中。

一心想快些拿到贷款的袁女士,对委托公证书上的内容并没有细看,公证书的内容一共三项,前两项内容没有异样,只是委托公司职员李想到房产管理部门代为取回房屋产权证及解除抵押手续。袁女士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她恰恰将公证书中最重要的第三项忽略掉了。第三项的内容为:代为办理房屋出售、收取房款、签订售房合同及过户事宜。

手续办理后,袁女士顺利地拿到了25万元贷款,然而她的疏忽大意也给予了一些心术不正的人以可乘之机。贷款到期后,李想趁袁女士未完全偿还完贷款的时候,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了撤销抵押手续,并依据委托手续将本属于袁女士的房产以10万元的低价卖给了自己的母亲。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这家小额贷款公司其实为李想与其母亲及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投资成立的,李想与其母亲均为这家小额贷款公司的人员。

法院认为,被告二人以贷款为名要求袁女士办理各种手续,通过表面合法的手续但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房屋过户至自己人名下,在法律上控制了该财产。本案中,李想的母亲也是这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定,李想与其母亲之间的买卖关系,其主观意图就是将袁女士的房屋据为己有;另外,李想做为袁女士的代理人,其没有从保障委托人利益出发处理委托事务,未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从事代理行为所取得的相关权利和收益也更是据为己有,未移转给委托人。综上,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大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手续办理相对简单,对于贷款人的要求也很宽松,但贷款人需求承担的风险却也是很大的。所以在选择小额贷款公司应慎重考虑,选择正规、合法注册的贷款公司,并在签订相关合同的时候,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对于不能理解的条款,不要怕麻烦,要向对方询问,要求对方给予明确解释,否则一旦出现对方“钻”合同条款的“空子”的情况,麻烦没“省下”,可能还会因此而吃了大亏。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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