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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人转租房屋获利 欠高额费用后人间蒸发

  发布时间:2012-03-28 11:27:24


本打算出租所有的商服挣取租金,却被租房人转租获利后人间蒸发,留给房主一叠高额欠费票据,赔了夫人又折兵。

王秀是黑龙江省牡丹江人,2006年王秀购买了一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的三层商服,建筑面积近1200平方米。2007年,王秀与刘丽文签订《房地产租赁契约》,将房屋三层全部出租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年租金24万元,承租期间采暖费及物业费由刘丽文负责交纳。合同签订后,刘丽文支付了两年的租金,但在一年后,刘丽文在王秀不知情下将商服的一层、三层分别进行了转租,两位转租人对承租的部分还进行了简单装修。2009年,按合同约定,刘丽文应向王秀支付2009年度租金,但刘丽文却人间蒸发销声匿迹了。此时王秀才发现刘丽文的转租行为,于是,王秀将两位转租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搬离所占房屋。但是不久,王秀也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成了一起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原来,自刘丽文尚欠供热费近万元一直未缴清,商服提供采暖的热力公司为追缴费用起诉付昕要求给付。至此,王秀面临着将要自行承担供热费、物业费及一年的租金损失总计三十余万元。直至王秀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起诉时,刘丽文依旧下落不明。2012年2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在被告刘丽文缺席的情况下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了王秀的起诉请求。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未经允许而进行的转租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官提醒群众,房主在出租房屋时,应当核实承租人身份,对承租人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等信息都应尽量掌握,以防其突然“蒸发”。另外,承租方在承租房屋时也要查看出租方的产权证、土地证、身份证等有效信息,避免承租到未经允许的“转租房”而引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张蕾    

文章出处:让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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