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子不变。可是一旦夫妻离婚,子遭罪,给孩子带来了莫大的伤害。近日,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判决婚生子小王归老王婚生子小王变更为随原告老王一起生活,被告李某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至此,孩子才算有了一个休息的地方。
2008年7月24日,原告老王与被告李某经大庆市让胡路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婚生男孩小王随被告李某一起共同生活,原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2010年1月22日晚,被告李某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孩子送至原告的母亲处。因原告母亲家无人,欲送至母亲的邻居家,又因邻居家不接受孩子,被告又将孩子送至原告单位门卫值班室,并电话告之原告,值班经警与原告取得联系后,原告回单位将孩子领回家。至今孩子一直与原告及其奶奶生活在一起,由原告及孩子的奶奶照顾孩子的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并由被告每月承担孩子的抚养费500元。庭审中,被告自述其系经营花店月收入为2、3万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协议将孩子的抚养权归被告。2010年1月22日,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以原告不管孩子及不给孩子抚养费为由,将孩子送至原告处,且是在原告母亲家无人及邻居家拒收孩子的情况下,致使孩子自那时起至今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由原告及原告的母亲照顾孩子的生活。本院认为,被告将孩子送至原告处系被告的自愿行为,即被告自愿让孩子随原告一起生活,且孩子在原告处生活期间,由原告及原告的母亲照顾得较好。鉴于不改变孩子的生活习惯,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故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原告,对原告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关于给付数额,因原告主张每月500元,该请求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采纳。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