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嫌当年低价卖房 躲猫猫数年不给过户

  发布时间:2012-12-04 14:29:38


 

11年前,小范通过熟人,将位于让胡路区龙南小区的一处房屋买下以5万元的价格,并与房主李佳合签订了转让产权的协议书。时至今日,房价成倍上涨,而房子一直在李佳合名下未过户给小范。小范多次欲找李佳合协商过户。起初,房主还同意给过户,后来不知是何原因,干脆躲起了猫猫。近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佳合协助某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

200112月,25岁的小范因购房需求,通过熟人认识了当时正欲卖房去外地生活的李佳合,经过与李佳合的协商,小范最终以5万元价格买下了这套面积为50平米的房子。但由于房屋因故暂无法进行过户,两人便在协议中约定,待条件成熟后,李佳合回大庆负责输过户手续,税费各自承担。协议签订当日,小范便向李佳合交纳了5万元全款,而李佳合也将房屋的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一并交给了小范。

此后的几年里,房价飞涨,小范的心里也因为房屋未过户毕竟还未完全属于自己,于是越来越担心,怕节外生枝发生变动。20064月,房屋过户条件终于成熟。小范马上与房主取得了联系,要求尽快办理过户事宜,但是她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起初,通过房主留下的联系方式,还能与李佳合取得联系,李佳合在电话里虽然答应过户,但口气并不痛快。此后,小范多次联系李佳合,催其回大庆办理,可经常是没人接或者关机。一天,小范再次拨打电话时,电话里传来“您拨打的号码已停机”的声音让小范心里凉了一大截。

法院在对李佳合公告送达后,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先全部购房款,且双方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故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遂做出判令被告李佳合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小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房屋买卖所涉金额通常巨大,在进行交易时更应谨慎、冷静。另外,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此案中,虽然被告缺席庭审,以此逃避义务,但无法终究不是可行之策。待案件进行执行阶段,只要被告身份信息真实、齐备,法院仍然可以根据相关线索查寻被告下落,到时候被告承担责任、义务或将更多,付出的代价也将更大。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