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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债权请求权不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发布时间:2012-11-22 09:49:11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1号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责任编辑:付建国    

文章出处: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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