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诉股东某公司其他股东拍卖其持有的股权执行案
【案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
被执行人:深圳市前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1996年12月25日和1997年12月30日,作为中国民生银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股东的深圳前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进公司),分两次与民生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分别借款4000万元和1000万元。上述两合同签订后,民生银行依约发放贷款。但前进公司在两笔借款到期后,均未依约还本付息,民生银行遂就两次借款分别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两案分别进行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被告前进公司应立即偿还所欠民生银行的借款本息。遂于1999年3月12日对两案分别作出判决,由前进公司偿还民生银行借款,两案本金合计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前进公司未履行两份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民生银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查与执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前进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到期仍未履行义务。期间,由于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已保全了前进公司在民生银行持有的6000万股股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其审结的以前进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另外两案委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为妥善执行上述4案,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保证银行的正常金融活动,决定委托鼎丰拍卖公司将前进公司持有的民生银行6000万股份在民生银行的非涉案股东之间进行拍卖。鼎丰拍卖公司以民生银行当年审计报告中的每股单价为底价,于1999年12月28日举行拍卖会,拍卖从6480万元起价,经过竞买人多次竞价,最后以8550万元成交。至此,上述4件大标的的执行案全部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