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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多伦多国际医院返还工程款案

发布时间:2017-03-27 14:20:37



某建设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多伦多国际医院返还工程款案

(一)首部

1.执行依据裁决书字号:北京仲裁委员会(2002)京仲裁字第289号。

2.案由:建设工程合同案。

3.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国际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多伦多国际医院(以下简称“多伦多医院”)。

案外人:加拿大医疗保健机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拿大医保公司”)。

4.执行机关和执行组织

执行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员:李继伟。

5.执结时间:2005年12月14日。

(二)案情

  中建公司与多伦多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02年7月24日作出裁决:多伦多医院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给付中建公司工程欠款20997522.98元及利息损失,库存材料和设备款8436706元及利息损失,停工损失587185.87元,仲裁费及鉴定费436685元。

(三)执行

  因多伦多医院未按时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建公司于2003年1月24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总金额4687.5万余元(包括利息损失)。法院于2003年3月10日查封了多伦多医院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并于2005年7月18日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所得价款计人民币6170万元。

  执行过程中,加拿大医保公司与多伦多医院于2004年12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另案达成调解协议:多伦多医院于2005年3月31日之前分期归还加拿大医保公司欠款600万美元;如多伦多医院按时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加拿大医保公司同意免除其另应归还的欠款235900美元及利息;多伦多医院承诺以其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号的26353.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13050.60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为加拿大医保公司此笔6235900美元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协助加拿大医保公司在2005年1月15日前办理相应抵押登记手续。

  因多伦多医院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加拿大医保公司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05年3月致函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加拿大医保公司对拍卖多伦多医院房地产所得价款享有参与分配权及优先受偿权。

  执行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中建公司的建设工程款债权优于享有抵押权的债权。因此,中建公司的工程款应从拍卖款中优先受偿。本案已执行完毕。

文章出处:转自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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