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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某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持有并质押的在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股权案

发布时间:2017-03-27 14:18:38



交通银行厦门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持有并质押的在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股权案

【案情】

申请人:交通银行厦门分行。

被执行人:厦门地方建筑材料公司、厦门市海通海运公司。

   1997年6月24日,交通银行厦门分行(下称厦门交行)发放贷款人民币300万元给厦门地方建筑材料公司(下称地材公司),厦门市海通海运公司为其承担保证责任,期限自1997年6月24日至1998年1月24日止。在贷款到期前,地材公司无力还款,提出延期还款之申请,三方达成一份《人民币资金借款延期还款合同》,将还款期限延期至1998年4月24日。但贷款到期后,被告地材公司仅于1998年4月28日和5月11日分别还款100万元及15万元,此后未再还款,海通海运公同情也有承担保证责任,双方形成诉讼。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8年11月16日做出判决:

 一、地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交行本金185万元及其从1998年6月21日起到判决确定 的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

 二、海通海运公司对地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因地材公司、海通海运公司逾期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厦门交行于1999年4月23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查与执行】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根据厦门交行的申请,于1999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地材公司、海通海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指定其在1999年5月20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海通海运公司已解散,公司人员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地材公司接通知后,表示该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现无偿付能力,但其持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100万股股权,愿以每股1.49元之折价抵债。经查,地材公司与厦门交行在1997年6月24日签订的借款质押合同约定:为确保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的履行,出质人地材公司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权利质押给债权人,质押物为厦门太平洋保险公司股权证,并约定按质押率测算后实际质押额为壹佰伍拾万元正。对此,申请人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示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计财部出具的股权证明为证。同时,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经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1998年12月31日资产总债表显示,1998年12月31日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股份每股净资产为1.49元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地材公司将其拥有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股份作为借款质押,因此,被申请人以该股份抵债,申请人依法拥有优先受偿权。该院遂于2000年元月12日作出(1999)厦经执字第166号裁定,决定对地材公司持有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股份100万股(股权证号码为0010769),以每股净资产为1.49元折价(合计折价为149万元),以偿还其所欠厦门交行的债务。据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以(1999)厦经执字第166号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予以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对该股权所产生的到期股息或红利等收益直接汇入厦门交行帐户。至此,本案尚有50万及其利息由于地材公司宣告破产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于2000年3月12日依法裁定本案执行终结。

文章出处:转自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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