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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朱某、虞某诉新星公司执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3-27 14:11:42


沈某、朱某、虞某诉新星公司执行纠纷案

案情

   原告沈某、朱某、虞某诉被告新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新星公司支付原告沈某、朱某、虞某工程款人民币8236883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因新星公司未予履行,三原告遂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

    执行中,执行人员查明,被执行人新星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下级企业呼玛五金厂曾与案外人升资公司各持有虹乔公司50%的股权。2000年12月,升资公司通过上海产权交易所将其持有的1%股权转让给呼玛五金厂,49%转让给本案被执行人新星公司。2000年,呼玛五金厂注销了工商登记,并在工商登记材料上注明其债权债务由新星公司继受。故新星公司实际持有虹乔公司100%的股权。2007年1月4日,法院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办理新星公司所持有的虹乔公司100%股权的冻结手续,但该分局以虹乔公司未变更股东登记,股东仍为升资公司和呼玛五金厂为由,拒绝予以协助。之后,法院经多方调查,查明虹乔公司在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华漕镇指挥部有拆迁补偿款,最近将领取,并了解到有关虹乔公司动迁补偿谈判、何时取款、钱款分配等问题均是新星公司出面与该指挥部商定。执行人员据此多次对新星公司开展法制教育,在事实和压力面前,新星公司最终放弃了对抗,转而主动向申请执行人谋求和解。

   2007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虹乔公司和上海华怡宾馆达成协议,虹乔公司代被执行人新星公司偿还本案欠款人民币500万元,并同意法院冻结其拆迁补偿款中的人民币500万元,如其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履行代偿义务,其同意法院直接扣划上述冻结款用于偿还本案债务。同时,上海华怡宾馆为被执行人剩余债务提供担保。后因虹乔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将钱款划入法院账户,执行人员遂从华漕镇指挥部直接扣划了虹乔公司人民币500万元拆迁补偿款,发还给债权人。新星公司随后将本案余款全部付清。

文章出处:转自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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