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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申请终结执行罚金刑案

发布时间:2017-03-27 11:21:44


龙某申请终结执行罚金刑案

案情

  龙某,原系四川省安县安昌镇石梯村农民,因抢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龙移送至监狱服刑。该案罚金尚未缴纳,由法院刑庭移交执行庭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以其家庭在地震中受灾严重、无力缴纳罚金,且在服刑过程中能认罪服法、认真改造为由,向法院提出免除罚金刑的请求。监狱及人民检察院核查了龙的服刑改造情况,并通过镇政府查明,被执行人龙家庭4间房屋全部毁损,其妻在地震前因病死亡,家中年迈父母和两个11岁的女儿依靠政府救济。后检察院依据龙的申请向法院提交了对龙终结执行罚金刑的检察建议书。

裁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龙确系大地震灾区籍罪犯,其家庭在地震中受灾严重,所居住房屋全部毁损、现居住于政府救济的过渡房内,无经济收入,已经丧失履行罚金刑的经济能力和客观条件,属于法律规定的“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作出裁定:对(20**)**8第7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龙某的罚金2000元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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