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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三人与某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发布时间:2017-03-27 11:03:41


张某等三人与某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张等三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执行某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令龙公司支付张等三人劳务工资22万元及利息。
  由于龙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等三人向让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经多次查询龙公司银行账户,账户均无存款;同时查明龙公司经营场所、机器设备系租赁他人,不能强制执行。之后,执行法院多次传唤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表示企业现经营困难,没有能力支付工资,案件一度陷入困局。执行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但经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仍未取得明显成效后,执行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高院政务网、新浪网等网络和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向建委、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后,龙公司迫于舆论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担心今后没有生意可做,遂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将全部案件款主动交付执行法院,这起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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