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申请YGL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案
【案情】
异议人(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陈某。
申请执行人:汪某。
被执行人:YGL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GL公司)。
2012年9月10日,本院在办理汪某申请强制执行YGL公司一案中,依汪某的申请,本院对时任YGL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某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2012年10月3日,陈某在出境时,在机场被边检部门阻止出境。2012年10月22日,陈某将其名下所持有的YGL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案外人,并不再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随后,陈某向本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要求本院解除对其所采取的限制出境措施。
【裁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虽经变更登记,且异议人已不再担任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但作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继续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遂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尔后,上海市高级法院在复议审查中亦认为,本院的异议处理事实清楚、裁决正确,遂维持本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