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申请执行人身损害赔偿案
郭某诉淑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判令被告淑某赔偿郭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由于淑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郭某于2012年1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立案后,除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外,还向其送达了风险提示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但被执行人始终不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套,但出于保障被执行人生活需要,执行法院未能采取强制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困境。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面向社会开通。通过该平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录入的失信被执行人及相关信息可以对外公布,淑某也在名单之列。淑某感觉到了舆论的压力和信用惩戒的风险,主动找到执行法官表示愿意配合执行。此外,执行法院通过刚刚成立的网络化执行联动指挥中心,与辖区工商、税务、房管、国土、银行等多家单位形成了执行联动,迅速查到淑某另有一套房产被隐匿。得知此信息后,执行法官立即依法查封了该套房产并告知淑某尽早履行法定义务。后淑某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将全部款项主动交至执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