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金罚金执行案
【案情】
被执行人龙金,原系四川省安县安昌镇石梯村农民,因抢夺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于2007年5月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生效后,罪犯龙金移送至上海市白茅岭监狱服刑;该案罚金尚未缴纳,已由浦东新区法院刑庭移交执行庭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金以其家庭在“5.12”地震中受灾严重、无力缴纳罚金,且他在服刑过程中能认罪伏法、认真改造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出免除罚金刑的请求。上海市白茅岭监狱及上海市军天湖农场区人民检察院核查了龙金的服刑改造情况,并通过地震灾区四川省安县安昌镇政府查明,被执行人龙金家庭4间房屋全部毁损,其妻在地震前因病死亡,家中老父老母和两个11岁的女儿依靠政府救济。后上海市军天湖农场区检察院依据龙金的申请,向浦东新区法院提交了对龙金终结执行罚金刑的检察建议书。
【审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龙金确系我国“5.12”汶川大地震灾区籍罪犯,其家庭在地震中受灾严重,所居住房屋全部毁损,现居住于政府救济的过渡房内,无经济收入,已经丧失履行罚金刑的经济能力和客观条件,属于法律规定的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作出裁定:对(2007)浦刑初字第7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龙金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