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
【案情】
申请执行人: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轮公司)。
被执行人:赵斌(化名)。
2003年7月,冰轮公司与赵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冰轮公司将位于前进路5号7000余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赵斌使用,租期3年。
赵斌承租房屋后,开办了西山旧货交易市场,将房屋转租给63名业户进行经营,却未按期向冰轮公司支付租金。2007年6月,冰轮公司起诉,要求解除与赵斌所签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拖欠租金。
本案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兑除各项损失后赵斌应支付拖欠租金86万元。判决生效后,赵斌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2009年6月,冰轮公司申请执行。
【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局组织办案人员认真查阅卷宗材料,把案件的切入点瞄准在做足被执行人思想工作上,并制定了详尽的执行方案。
执行干警电话查找赵斌时,对方立即推说出差不在。执行干警请其“转告”赵斌,法院按照程序要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如被执行人不能签收,就要采取到市场上张贴公告的方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此举势必给被执行人造成影响;且被执行人不能按时到庭,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方答应一定及时转告赵斌。当天,在等候无回复的情况下,执行干警驱车赶到西山旧货交易市场,将执行通知书张贴在市场的醒目位置。通过向周围业户了解情况,执行干警掌握了赵斌的行踪线索。赵斌已经又承包了另一个市场,办公室设于市场附近。执行干警直奔赵斌办公室,未找到其本人。执行干警迅速找到赵斌新办公地点并大张旗鼓地在其新承包市场内查找其行踪的举动,起到了威慑作用,赵斌迫于压力第二天来到法院。
刚一见面,赵斌就向执行干警声称自己资金紧张,入不敷出,拖欠租金一时无法筹足,需缓以时日。执行干警借机从法律规定、经济利益及社会影响等角度为其分析形势:我国法律实行二审终审制,二审宣判即为终审生效判决,不论其是否认可都必须严格遵照履行;对判决不服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进行申诉,但申诉不影响执行。按照本案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每拖延一日便要多支付一日租金,拖延返还房屋将造成被执行人经济损失日益扩大;且其承租的房屋已被政府规划征用,不马上搬迁会影响政府重点工程,届时将给被执行人声誉造成影响,这不仅是经济损失问题,更是社会影响问题。法院已依法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西山旧货交易市场不可能继续经营,被执行人转租的63名业户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处理不当会给被执行人造成极大麻烦,配合法院清理转租业户,究其实质是为被执行人清除隐患。执行干警入情入理的分析打消了赵斌的抵触情绪,其最终表示同意立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全力配合法院尽快清理63名转租业户。
根据赵斌提供的63名转租业户的名单、房号、租赁合同、租金收据等,法院开始逐一动员清理。执行干警针对转租业户制作了公告,详细介绍了案件由来、判决书的基本内容、限期搬迁的要求等,在逐户送达给每位业主的同时,做足思想动员工作,数家业户表示愿意配合搬迁。但赵斌拒绝退还转租业户预交的未到期房屋租金,致使已决定搬迁的转租业户犹豫不决。
鉴此,执行干警再次做赵斌工作,但其一口咬定自己没钱退还租金。在说服工作不通的情况下,执行干警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办理拘留手续。看到法院要采取强制措施,赵斌被迫拿出7万元退还业户租金。率先收到退还租金的业户主动向其他业户宣传法院为其追回租金的事情,使其他业户主动配合搬迁,并于3天内陆续搬迁完毕。至此,本案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