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申请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 发布时间:2017-03-27 10:34:14
李某申请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
案情
2015年8月31日,李与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将坐落于某区南苑栖霞胡同三号房屋(以下简称“三号房屋”)以400000元售与李,刘协助李办理产权证。李支付房款后,刘即将该房屋交付其居住。后因刘未及时将房屋过户给李,李起诉至法院,要求刘协助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5月15日作出判决:被告刘将坐落于某区南苑栖霞胡同三号房屋过户与原告李。刘金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6年12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因刘金有未履行义务,李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于2017年1月4日到北京市丰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所有的三号房屋。执行中发现,该院另案申请人于在与刘债务纠纷的案件中,双方曾于2016年4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刘将该房屋抵偿给于,折抵欠款48578元。于依约向刘支付了部分差价,并于2016年6月29日到房管局申请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房管局已受理于的过户申请,正在核准审查当中。当时,该房产权仍登记在刘名下。
现该案已执行完毕,刘已将三号房屋过户给了申请执行人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