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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申请执行李某探望权执行案

发布时间:2017-03-27 10:24:06


何某申请执行李某探望权执行案

  (一)首部

  1.执行依据: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探望权纠纷。

  3.诉讼双方

  申请执行人:何某。

  被执行人:李某。

  4.执行机关和执行员

  执行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行员:。

  5.执结时间:2017年3月20日。

  (二)当事人主张

  让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被告(何某)每月可与孩子(何小某)生活两天,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孩子与父、母生活各半,时间、地点自行确定。申请执行人何某于2016年12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内容为:申请人与何小某共同生活两天(2016年12月探望权利)。

  被执行人称:由于何小某年龄太小,已经有一年多未与申请人接触,见面后有可能比较生疏。如由申请人强行将何小某带走探视,势必会对被探视人的心理造成影响。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应由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家附近有被执行人陪同带何小某玩一会儿即视为探视,不应当由男方带回家中探望。

  申请人称:当事人双方在判决书书第三项中明确约定申请人每月可与孩子生活两天,被执行人以种种借口不让申请人与孩子共同生活的行为是错误的。法院应当严格按照调解书中的内容予以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三)事实和证据

  经查,申请人何某与被执行人李某2016年9月10日在让区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何某)每月可与孩子生活两天,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孩子与父、母生活各半,时间、地点自行确定。调解书生效后,婚生子何小某一直与被执行人李某共同生活,何小某年满4周岁。申请人曾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协商行使探望权利,但由于双方始终未能就探视时间和地点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李某在何某探视何小某的问题上一直采取协助态度,积极、耐心地做何小某的工作,并无阻碍探视的情节,但因担心何小某在年龄太小,以前长时间未与申请人接触,担心对何小某产生不利影响。

  (四)判案理由

  本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婚生子何小某能否作为执行标的予以强制执行。探望权案件行不应等同于其他给付案件。根据探望权的立法旨意,探望子女是基于亲子关系所衍生之自然权利,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为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考虑,而不是以父母的利益为出发点。就法理解释上来说,基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考虑,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向法院请求与父母会面。因此,本案不应盲目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强制执行,应该充分考虑被探望人的健康成长。

  (五)定案结论

  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早晨将婚生子何小某带回家中探望,下午送回被执行人家中即视为初次探望完成。待申请人何某与其子何小某熟悉后,再按调解书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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