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等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案情】
申请执行人:谢某、蒋某、谈某。
被执行人:王某。
谢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5日作出(2011)****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偿还谢某借款56万元。蒋某与王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民事调解书:王欠蒋担保代付款487000元,于2011年5月18日前付清。谈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民事调解书:王欠谈借款19万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由王于2011年10月18日前归还谈6万元,于2011年10月25日前归还谈13万元。
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王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个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共有三个案件先后在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总标的额为1116003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合议后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间,被执行人父亲代交5万元抵债,并就被执行人的错误行为请求法院宽恕。此后,被执行人王转变态度,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王向本院表示,其在外共有债务300万元左右,希望法院一并协调解决。他目前没有其他收入,仅有老家农村一套房产,希望能折价抵债。
针对被执行人提出的请求,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王所有的房产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该房产建筑面积为288.34平米,重置价值为15.61万元。
根据评估价,该房产远远不够偿还债务。但上述房产地理位置位于综合开发区域,土地市场供略大于求,土地价值平稳上扬。虽然该房屋本身价值较低,但一旦拆迁,其拆迁利益应远高于评估确认的价格。经执行法官多方、多次协调,三位申请执行人愿意以100万元价格受让上述房产。三位申请执行人中,只有谢是当地人,其应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尚未申请宅基地。法院认为,如果由谢作为房产买受人,则在房产过户过程中不会因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受阻。于是,申请执行人谢同意以100万元(含土地价值)价格受让被执行人房产,并向法院交付了高于其债权的差价款。经执行,王先后又有6个案件在本院立案强制执行。执行人员估算所有债权人债权总额,总计有300万元左右。根据参与分配原则,王的房产变现款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其余所有债权人,其余各债权人均书面同意该分配方案。被执行人王也因还清所有债务而重新燃起对生活的希望,一改以往躲避现实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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