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申请执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潘某依据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给付货款、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115万余元。执行法院通过相关查询、现场勘查,发现被执行人没有能力履行全部债务。
(二)执行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查明:被执行人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企业法人,其系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其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在不能对外清偿债务时,企业法人应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清偿责任。故依法裁定:追加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随后某区人民法院对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将本案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