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洪举申请执行赵卫国、赵灵民案 发布时间:2017-03-27 09:40:00
问题提示: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如何完成被执行房屋的有效处置?
【案例索引】
执行: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1)执字第270号(2011年1月14日)
【案情】
申请执行人:翟洪举
被申请执行人:赵卫国、赵灵民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兰州一郑州一长沙成品油管道工程建设,在承担伊洛河穿越的施工任务时,巩义市芝田镇东沟、稍柴村缺土需回填,经协商,该工程承包给赵卫国、赵灵民,赵卫国、赵灵民又转包给翟洪举。2009年,翟洪举与赵卫国、赵灵民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关于河道工程,翟洪举必须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完工,赵卫国、赵灵民为翟洪举提供的回填土位置不限,道路开通,工程完成三分之一,赵卫国、赵灵民付给翟洪举工程款三分之一,依次类推,工程完工付工程款的90%,验收合格工程款全部付完。协议签订后,翟洪举在芝田东沟村施工39000立方米,在稍柴村施工23500立方米,共计62500立方米,每立方米5.8元,总款362500元。工程结束后,赵卫国、赵灵民共付给翟洪举28万元,余款82500元未付。该院作出(2010)巩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赵卫国、赵灵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翟洪举82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以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通过向银行部门查询没有查询到二被执行人的存款,到房产管理部门也没有查询到二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案件陷入僵局。办案人员经过多方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赵卫国有一处老宅基地,建有四间房屋,正在出租。该院责令赵卫国提供有关用地和建设手续,赵卫国拒不提供。办案人员即到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分别查询该四间房屋的用地情况及建设手续。经查,该四间房屋手续齐全。遂裁定将该四间房屋予以查封,并委托评估、拍卖。该院在委托拍卖时,对竞买人的资格有严格限制,只能是赵卫国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是无房户。拍卖后,办案人员对房屋进行了实际交付,并向房屋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案件得以执行终结。
文章出处:最高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