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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维申请执行民间借贷案

发布时间:2017-03-27 09:37:55


王亚维申请执行民间借贷款项案
  申请执行人:王亚维。
  被执行人:吴亚琴。
  2011年初至2011年12月期间,被执行人吴亚琴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担任宁波家联塑料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联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其所负责的公司食堂承办押金、职工住房押金、废品收入、备用金等资金存入自己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进行赌博。在挪用资金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吴亚琴向申请执行人王亚维借款4万元也存入中国工商银行同一个账户中。吴亚琴于2012年3月31日被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抓获,同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5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同年7月23日,王亚维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吴亚琴返还其人民币4万元,该院于2012年8月13日以调解方式结案,吴亚琴同意返还王亚维借款人民币4万元,此款于2012年8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但吴亚琴没有按时履行。
  王亚维于2012年8月23日向宁波市镇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证明被执行人吴亚琴现羁押于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侦查机关追缴的款项中有被执行人吴亚琴向其所借的钱。在执行过程中,该院查明,被执行人吴亚琴犯挪用资金罪已被刑事拘留,该院执行人员前往宁波市镇海区拘留所提询吴亚琴,吴亚琴本人承认其挪用公司的钱和向王亚维借的钱全部存入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中用来赌博,所剩款项10万元已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追回。对于追回款项是直接返还被害单位家联公司还是与吴亚琴所欠王亚维民间借贷债务一起参与分配,成为本案执行争议的焦点。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讨论该案时,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优先退赔被害单位的款项。理由是:如果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与他人合谋恶意虚构债务,法院将侦查机关追回的款项与民事债务一起参与分配,将不利于保护被害单位的合法利益。同时,因刑事退赔明显具有刑事制裁和民事保护的双重性质,且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亦无明确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具有特殊性,被执行人在挪用公司资金时,同时向他人借款并存放于银行同一账户中,出现了挪用公司资金和民间借贷款项混同的结果。依据法理,对侦查机关追回的款项不应片面地按照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的惯性执行理念进行执行,该案挪用被害单位家联公司的资金和所欠申请执行人王亚维的民间借贷应按照一般债权参与分配。如果本案按照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的执行理念进行执行,{1}那么退赔给被害单位家联公司的款项中就包含了吴亚琴向王亚维所借的民间借贷的款项,其实质是把一方被害人的钱款退给了另一方被害人。同时,该案在执行赃物退赔时,完全按照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在法理和情理上都难以令人信服。最终,该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对侦查机关追回的款项应按比例平等分配给被害单位家联公司和民间借贷的申请人

文章出处: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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