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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闹失手伤同学 法院判赔七万八

  发布时间:2012-03-27 10:21:30


本是课余时同学之间正常的玩闹,却因失手伤到同学的眼睛,演变升级为一场民事赔偿官司。付圆圆和吴双是大庆市某高中同学。201111月上午课间休息,吴双在教室讲台处用矿泉水瓶接了一瓶水,想扔给坐在教室第四排的另一位同学,却不慎打到了坐在第三排的付圆圆的眉骨上,后经大庆油田总医院诊断,付圆圆左眶上壁骨折,并伴有双眼角膜上皮剥脱、双眼结膜炎。为此,付圆圆的父母先后到大庆油田总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北京301医院、北京同仁医院为其进行治疗,花去医药费、配镜费及由此而产生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近四万元。另外,付圆圆的伤情经哈尔滨利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付圆圆的父母多次找到吴双的父母协商赔偿事宜,但吴双的父母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拒绝再支付其他费用。协商无果,付圆圆的父母以孩子为原告,将年仅16岁的吴双及起诉至法院,要求吴双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上述医疗费、配镜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及因治病所产生的父母的误工费、孩子的补课费10万余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共计索赔12万余元。

庭审中,付圆圆的父母出示了各类票据证明其为孩子看病所进行的花费,对方法定代理人对此种费用表示认可,但是认为原告主张的补课费、餐费、误工费不合理,并且认为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2万元过高,均表示拒绝。

主审法官陈晓鹏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受法律保护,被告因过失致使原告受伤,应负担给原告因伤而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但因被告系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应由其做为监护人的母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配镜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予以支持,原告伤残九级给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的极大的伤害,因此也应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但对于原告主张的餐费、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误工费、孩子的补课费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此案经法院调解未果,于近日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配镜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6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7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判决下发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场因玩闹失手而引发的赔偿官司至此终结。

主审法官陈晓鹏称,因同学在校期间玩闹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在少数,除致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外,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学校有过错,就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本案中,学校并非未尽职责范围内的义务,故本案中不涉及学校责任。

 

本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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