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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陈某军、大庆某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3-15 10:08:36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546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吉林省长春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540624****

被执行人陈某军,男,19645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0219640512****

被执行人大庆某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旗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梅,监事。

张某与陈某军、大庆某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陈某军偿还张某工程款人民币136469余元及利息,大庆某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并未依法履行。张某于201610月份向让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人收到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将二被执行人信息提交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但效果很不理想,二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并没有依通知履行,查控系统也没有查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承办人多次到被执行人陈某军住处查找,多方寻觅线索,均未果。而另一被执行人大庆某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虽然有履行能力,但是双方因为陈某军不出面结算导致欠付工程款数额迟迟不能确定。多次往返法院让申请执行人张某丧失耐心,开始对法院工作抱怨和不满。经请示领导,承办人将二被执行人信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发布。

20172月中旬,被执行人陈某军主动来让区法院,找到承办人表示想还款。要求只有一个,希望让区法院尽快撤销对他的失信发布,因为他的出行被限制。原来,陈某军在20173月份要去香港参加一个特别重要的投标会议。几天前在购买飞机票时被告知自己“是失信人,买不了飞机票”。陈某军恍然大悟,主动来到让区法院。经计算该案本息合计15.8万余元,陈某军当即在随身携带的背包里拿出早已准备好的执行款,分文不少的交给承办人。

至此该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让区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表示没想到失信黑名单这么厉害,感谢国家下这么大力气搞执行工作。被执行人也羞愧的低下了头。

真所谓早知今日失信受了限制何必当初毁诺食言,早知今日来法院主动还钱何必当初东躲西藏。这正是对天下所有老赖的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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