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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联系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2-01-03 15:44:1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联系会制度

(2009年10月16日修改)

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从而使得每件案件真正做到执行穷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本院的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每月25日五下午14:00时召开申请执行人联系会。地点在执行局,遇节假日顺延。

二、参加人员应为申请执行人本人或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

三、执行案件立案时,由立案庭发给当事人申请执行人联系会须知,告知当事人参加会议的时间、地点。

四、参加联系会的申请执行人涉及的案件应为立案后已转入执行局的案件。

五、参加联系会的领导成员:主管院长、执行局局长、副局长及案件承办人。

六、所有参加联系会的当事人应于当日下午13:40分由接待员导引到会议现场。

七、接待员由执行局法警担任。

八、每名当事人按到会顺序在签到薄上签到,并由内勤记录后交给执行局局长。

九、会议由执行局局长主持,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说明,公布自己的执行方案,并告知当事人该案的执行现状。

十、当事人发言按签到顺序进行,发言的内容应围绕本人涉及的案件进行,对执行案件前期的执行情况有何意见和建议,承办法官有无违纪、违法情形,对承办法官是否满意,有何意见,对被执行人还能提供哪些线索,对下步执行有何意见和建议。

十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具体意见,结合案件承办人介绍的执行状况,由领导成员制定出案件的具体执行方案,并记录在案。

十二、案件承办人会后要严格按照会议制定的执行方案遵照执行。

十三、以上所有经过联系会讨论过的案件均应由领导成员进行具体督办,限期执结。

十四、联系会由内勤负责记录,并将联系会记录存档备查。

本制度于2007年3月起施行。

责任编辑:智光宇    

文章出处: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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