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上堆放煤,酿成他人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结果肇事司机被提起公诉。为能获得缓刑,肇事司机积极超额赔偿死者家属,从而取得死者家属谅解并被获得缓刑。事后,死者家属又要求三个堆煤的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三个堆煤人以事故主要责任人——肇事司机超额赔偿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把三堆煤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超额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其他人是否还要担责?近日,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程某女儿小英死亡赔偿金 34712元(每人赔偿11570.67元),三被告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汪某、周某、蔡某三人从事买卖煤炭生意,并在龙某家北侧的道路上堆放煤堆。2010年7月21日原告程某女儿小英乘坐于某驾驶的轿车沿某村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龙某家北侧,因躲避道路上汪某、周某、蔡某三人堆放的煤堆,采取措施不当与停放在龙某家门前低速货车右侧尾部相撞,当场造成乘车人小英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驾驶人于某负主要责任,三被告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规定,承担次要责任。驾驶车辆肇事人于某在刑事诉讼环节已赔偿原告12万元。事后,死者小英的父亲程某对汪某、周某、蔡某三人提起诉讼,以三被告应当连带承担事故的次要民事责任为由,要求三被告连带承担75396元的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在诉讼中,三被告辩称,原告女儿小英系农村户口并在农村居住,故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数额为117404元。而本案负主要责任的于某已经赔偿12万元,超过了赔偿总额。应由于某对超出的赔偿金额向三被告主张权利。原告对三被告提起诉讼无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女儿小英乘坐于某驾驶的轿车为躲避三被告堆放在村路上的煤堆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英死亡的后果。经交警处理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三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清楚、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告关于要求三被告按责任划分承担赔偿义务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小英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因其提交的有关小英在在城镇居住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且被三被告提交的证据予以否认;另外,小英户口系农村户口,故对原告主张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三被告主张小英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予以赔偿的抗辩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另外,三被告主张在刑事处理环节,于某已经赔偿原告129000元,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该赔偿数额已经超过应赔偿总额,故三被告不应重复赔偿,其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原告在刑事诉讼环节进行民事赔偿调解时明确表示将对三被告另行主张赔偿权利,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主要责任的肇事司机于某理应知晓其应赔偿数额,但仍作出超过赔偿总额数额的意思表示且履行完毕,故该行为应为于某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与三被告无关。对于三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三被告作为共同侵权的主体,应承担连带责任。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