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让区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院长、执行局长多次参与积极促成执行和解,成功执结一起涉政府部门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累计执行回款368900元。为实现司法权威、维护地方稳定贡献了力量。
2001年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建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齐齐哈尔市电子仪表工业局(被执行人,现为齐齐哈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戚某忠(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死亡,变更为戚某艳)购房款127261.00元、支付退房款利息58317.75元。
几经辗转双方主体皆变更
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戚某忠于2001年9月12日向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申请执行。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于2001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电子仪表工业局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2001年9月30日之前自动履行。于2010年10月10日向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齐齐哈尔市电子仪表工业局名下,车号为黑B00873号车一台(后经评估此车价格为18900元,于2004年8月11日交付申请执行人戚某忠抵偿18900元)。
建华区法院执行过程中,齐齐哈尔市政府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实施机构改革,齐齐哈尔市电子仪表工业局撤销,组建齐齐哈尔市信息产业局,原属齐齐哈尔市电子仪表工业局直属企业经营管理职能下放企业,行政管理职能由齐齐哈尔市信息产业局承担。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于2002年5月15日下达(2002)建执字第4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原齐齐哈尔市电子仪表工业局的债务195916.8元由齐齐哈尔市信息产业局承担。齐齐哈尔市信息产业局提出异议,认为齐齐哈尔市电子仪表工业局撤销是政府行为,电子仪表工业局的财产由政府接收,其债权债务不应由信息产业局承担。经合议庭合议,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予以驳回。
2004年5月28日,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审委会谈论,此笔债务由齐齐哈尔市政府承担,并上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帮助审定。但建华区法院并没有形成正式的法律文书变更被执行人。
2010年9月2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黑法执指字第45号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继续执行。大庆让区法院于201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另,原申请执行人戚某忠于2014年11月17日死亡。2015年5月27日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下达(2015)铁民初字57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戚某艳对这笔债权继承。
数次赴齐调查、终有转机又遭申请执行人病故
办案人到齐齐哈尔市调查得知,2010年4月8日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黑编[2010]109号文件,将齐齐哈尔市信息产业局并入齐齐哈尔市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并且齐齐哈尔市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已组建完毕。
办案人于2011年5月23日赴齐齐哈尔送达大庆让区法院作出的(2011)让执字第314号执行裁定书,变更齐齐哈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以下称“齐工信委”)。齐工信委以裁定无效为由向大庆让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让区法院予以驳回。后齐工信委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大庆中院予以驳回。
期间经办人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与齐工委负责人沟通,但因原申请人戚某忠不放弃利息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后原申请执行人戚某忠住院期间放弃利息只主张本金,齐工信委也口头同意,但因领导换届,一直没有形成书面协议。
2014年11月17日戚某忠因病去世。
2015年5月27日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下达(2015)铁民初字57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戚金艳对这笔债权继承。
多次协调沟通、终以执行和解结案
痛失父亲的戚某艳及其家属将怨气全部撒到让区法院,多次组织亲友上访,情绪激动。在数次沟通无果后,让区法院决定加大执行力度。2016年3月3日由执行局长邢海东带队赴齐齐哈尔市对齐工信委的账户予以冻结。齐工信委于2016年3月25日向让区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让区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后齐工信委又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大庆中院予以驳回。
虽然强制冻结了银行账户,但考虑到被执行人一方是政府部门,强制执行不利于化解矛盾和地方经济发展,让区法院执行局长多次听取案件情况汇报,亲自接待安抚戚某艳及其家属,多次组织双方商谈还款事宜。终于在2016年10月份,做通申请执行人工作,戚某艳同意放弃部分利息,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