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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区法院:及时保全证据就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6-11-14 11:08:42


 

证据保全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非常措施,是为防止可能因自然或人为的原因造成证据的灭失或损坏,而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对证据实行有条件的固定或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我院受理的原告吕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明月餐厅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办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明月餐厅应依法进行财产分割,而吕某并不参与餐厅的经营,所以对于餐厅的收益情况并不了解。

201610月,一个星期一的下午,吕某急匆匆地赶到法院,申请保全餐厅的所有财务帐目,因为吕某与吴某矛盾激化,吴某欲毁损财务帐目,以达到其预期的财产分割数目。鉴于吕某情绪比较紧张,情况也比较紧急,立案庭干警一边指导吕某准备申请证据保全的材料,一边通过电话与被告吴某进行沟通。经过多次沟通,吴某对法院的工作仍然存在很大的抵触情绪。于是,立案庭的领导立即决定,受理原告吕某的申请,并立即签发裁定书。

我院的保全法官和两名法警立即赶去保全账目。当干警驱车四十分钟赶到存放帐目的现场时,被告吴某并不在现场,现场的工作人员也不配合干警工作,通过一番耐心的沟通我院干警才看到存放的帐目,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账目查封。由于吴某经过长达两小时的沟通也不肯接受保全裁定,最终对其进行留置送达,并告知其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及需承担的义务。

后来,原告吕某和被告吴某达成了和解,案件的发展可谓是峰回路转。该案件得以解决得益于帐目被及时被查封,及时保全证据就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让胡路区法院始终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不偏不倚地处理当事人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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