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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法院如何审理被告拒不到庭的离婚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6-11-09 15:32:05


 

当前,离婚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了较大的比例。但是,一些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还存在着对法律的误解。诸如,拒不到庭法院就无法处理,或者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以案说法】

我院受理的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赵某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1995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415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对原告经常辱骂殴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某房屋;原、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某未出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庭审过程中,原告刘某只提供了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作为证据,证明原、被告于1996415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被告赵某未到庭也未在庭前提交任何证据。

最终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虽然原告主张双方已经感情破裂,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因此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一般处理原则】

在此类离婚纠纷案件中,如果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而被告又未到庭,法官不宜判决离婚。因为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不同于其它案件,一旦判决离婚就意味着这个家庭的解体。如果被告对离婚的抵触情绪较大,而法院仅凭原告的陈述就草率判决准予离婚,处理不好就会引发更大的矛盾,甚至是恶性事件。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由于被告没有到庭,无法进行答辩和质证,原告可能会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所以,除非原告提供了确实充分的证据,否则不宜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作认定并处理。

在本院的审判实践中,对于第一次起诉的离婚纠纷案件,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一般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过6个月之后,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且无正当理由又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一般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责任编辑:调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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