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户看中中介房,为不交中介佣金,内心虽然很满意,但对外宣称不满意,并且私自记住房主电话号,进行私下交易。通过中介之后又私下交易,是否需要交纳佣金?2012年10月31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纪某支付原告大庆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佣金3900元、违约金1170元,共计5070元。
纪某因工作原因调到大庆,急需一房屋居住。2011年3月21日,纪某就来到大庆房产中介服务公司寻求帮助,并签订了一份求购房屋委托合同,其中合同第二条及第三条分别约定了被告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被告需支付原告总房款1.5%的服务费,如果被告违约需无条件支付原告200%服务佣金作为违约金,违约情形包括私下与中介房的房主交易。4月22日给,该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带领被告到让胡路区东湖南三路一小区看楼房一栋,王某感觉非常不错,并趁工作人员上卫生间之机留下房主的电话,并随后对工作人员说没看上此房屋。次日,纪某没有通过中介公司直接私下与此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房屋总价款为260000元。办完手续后,该中介公司发现该楼房已不再显示出售信息,很可能已经卖掉。于是到房产局进行查询,结果显示该楼房产权已经过户到被告纪某名义下。原告方认为被告方违反了合同中不准私自签约的约定,构成违约。此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支付佣金及违约金,但都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佣金3900元及违约金7800元,共计1170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求购房屋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但被告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超过法定标准,故依法调整为3900*30%=1170元。另外,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供中介服务,被告应当支付佣金。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被告支付佣金和违约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