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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折借不保护 本金仍要返还

  发布时间:2012-10-24 15:54:53


    自然人之间可以相互借款,并约定利息,但是企业之间也能否相互借款? 2012年10月17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纠纷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装修公司返还原告商贸公司198万元。

    大庆市某装修公司是集设计施工为一体的国家正规大型室内外装饰企业。后因生意扩大,其急需要流动资金198万元,主要用于厂区扩大建和缴纳土地费。2011年8月14日,其与大庆市某商贸公司负责人商议后,便签订一份投资协议书。约定因该装修公司急需流动资金198万,便特向商贸公司提出用款申请,经双方再协商,商贸公司同意向装修公司投资人民币198万元,但应于2011年9月14日前一次返还上述投资款。双方同时约定,“商贸公司参与投资分红不参与装修公司管理,乙方公司盈利或负债与甲方无关”。双方同时还对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投资协议书签订当天,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龙利达投资公司投资款198万。此后,因该装修公司到期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98万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中关于原告向被告投资以及原告仅“参与投资分红不参与公司管理…”的约定内容,其实质为企业间的借贷行为,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协议无效。根据原告提交的投资协议书和收条,足以证实原告实际向被告交付了人民币198万元,故被告依据该无效协议所取得的“投资款”人民币198万元应予返还原告,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付建国    

文章出处: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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