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2)让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某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庆某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文书信息】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2)让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大庆某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某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合计462128元。
【执行经过及结果】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大庆某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支付一部分工程款。对于剩余部分却迟迟不肯履行。2016年初,某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崔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翻阅卷宗的过程中,崔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保持着多年的业务往来,而被执行人并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何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呢?带着心中的疑问,崔法官约见了双方当事人。在与被执行人相关负责人张某的对话中得知被执行人并非赖账不给,而是另有原因。原来,有石某等五人受雇在申请执行人处给被执行人干活,但是一直没有拿到劳务费,在与雇主申请执行人沟通未果后,石某等五人就经常到被执行人处讨要说法。被执行人大庆某集团建筑公司担心支付剩余工程款后申请人仍然拒绝支付石某等人劳务费,石某等人可能到自己单位闹事,于是一直主张在申请执行人支付石某等人劳务费后,再一次性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而申请执行人方面经营状况不佳,苦等着这笔工程款启动新项目,更拿不出款项支付工人劳务费,无奈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原来如此,双方并没有根本分歧。崔法官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工作。在申请执行人方面,实现胜诉权益无可厚非,但是提供劳务的石某等人,都是从农村出来的务工人员,一年辛苦所得的背后是全家老小的期盼,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推延支付他们的劳务费。虽然自身处在经营的低谷,但是任何困难都是可以战胜的。在被执行人方面,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理所应当的,申请执行人拖欠工人劳务费并不能成为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的正当理由。在崔法官的工作下,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分两期支付工程款,申请执行人在拿到第一笔工程款后将拖欠的劳务费付清。被执行人支付第二笔工程款。申请执行人拿到工程款后,生产经营得以恢复正常。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后语】
法院工作的目的之一通过司法定纷止争,稳定社会环境,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而执行,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用凸显。目前,让胡路区经济社会正处于发展、繁荣时期,市政建设日新月异,招商引资如火如荼,重点企业纷纷入驻,这就需要法院通过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优化区域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本案中,通过执行法官促成执行和解,既给被执行企业以周转时间,又挽救了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企业于经营危机之中,同时还附带解决了农民工劳务费问题,体现了法律平衡各方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