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自被确立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以来,在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卓琳的带领下,一直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不断积极探索这项制度改革的新道路。我院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建设中,一直坚持程序正义,以具体的陪审流程落实陪审制度。
一、依规定申请并通知参审
立案庭在登记立案时,对于依法应当组成合议庭且符合陪审范围的案件,要于立案当日向我院“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送达《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申请表》。协会通过电脑随机摇号系统抽取2名参与合议庭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不少于2人监督并全程录像),之后随机抽选2名候补人民陪审员,并按照随机抽选的先后顺序确定递补顺序。协会将参审案件和递补参审案件人民陪审员名单填写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回复》上,最迟于次日上午11时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申请表》和《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回复》一并返还立案庭。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规定执行。人民陪审员回避事由经审查成立的,我院应当及时从候补人员中确定递补人选。
案件已在审判业务庭审理,需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且符合陪审条件的,主审法官应当在开庭前10日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申请表》书面交于协会,协会于收到该申请次日前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交于该案的主审法官。
人民陪审员被确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后,首先由协会以短信形式进行通知,告知人民陪审员案件号、开庭时间、开庭地点、案由、原被告、法官和书记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及另一名合议庭成员(即另一名人民陪审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随后,由法官或书记员在开庭前8个工作日之内通知人民陪审员阅卷。案件结案后,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各自填写“主审法官对人民陪审员背对背考核表”和“人民陪审员对主审法官背对背考核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成绩作为一项考核指标列入年终考核标准中。
二、参加庭审,参与评议
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经审判长同意,有权参与案件共同调查、在庭审中发问,可以参与案件调解工作。审判长无故阻止人民陪审员发问的,人民陪审员有权拒绝在庭审笔录中签字。
人民陪审员应当全程参与合议庭评议,一般先发表意见,可以围绕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并对案件事实进行独立判断。合议庭笔录与人民陪审员发表的意见不符,或阻止人民陪审员充分表达意见的,人民陪审员有权拒绝在合议庭笔录上签字。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问题负责,如果意见出现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如果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且认为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对事实的认定违反了证据规则,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造成错案的,可以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是否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如果法官意大于人民陪审员意见,人民陪审员还可以行使一票提请权,提请审委会讨论,而且提请人一起讨论。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
三、署名裁判文书
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文稿中的事实认定结论部分并签名。裁判文书应当在首部注明人民陪审员仅参与审理本案事实认定问题。
人民陪审员制度对职业法官来说具有一定的补充作用,有利于促进司法改革、提高了调解结案率。我院致力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首先做到了程序正义,以程序正义来保障实体正义,真正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