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损不能时如何确定保险金的赔付依据 发布时间:2016-06-07 08:57:38
【要旨】
非因被保险人的原因导致保险人无法确定事故损失的,如保险人无法举示证据证明具体损失时,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并已支付的赔偿金额应作为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依据。
【案情】
2011年3月25日,肖某就其液压挖掘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3月26日至2012年3月25日,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条款约定: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被保险人负全部责任时,事故责任免赔率为20%。
2011年10月21日,肖某聘请的驾驶员石某在重庆市南川区某磷肥厂附近施工时,损坏了解放军某部队管护的国防通信光缆线路,致使国防通信线路中断10小时30分钟,石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肖某及时通知了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因解放军某部队以涉及国防秘密为由拒绝接触受损通信线路而未能确定损失。同年11月16日,解放军某部队出具维修损坏管护国防通信光缆线路的材料清单,载明:机盘3万元,专用光缆接头合12000元,光缆线及辅助材料1万元,抢修人工费8000元,合计6万元。当日,肖某向部队支付6万元。肖某因要求某保险公司按约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支付5万元保险金未果,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审理】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肖某及时通知某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定损,该公司无法确定损失程度并非由于肖某原因所致。嗣后,肖某同意按部队所列清单确定的损失支付6万元赔偿款。该金额可认定为肖某应向部队承担的赔偿责任。鉴于肖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扣除20%的免赔率,某保险公司应按事故责任的80%确定保险赔偿金额。故该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肖某支付保险金4万元。
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以一审法院未查明实际损失为由,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肖某已经与部队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6万元,某保险公司虽对该金额不认可,但其既不能说明具体损失金额也不能加以证明,该6万元可认定为肖某向部队支付的赔偿金额。据此,该院驳回某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知道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进行查勘、评估和理算,进而确定具体损失。然而,作为理赔程序的前置环节,定损有时可能基于各种原因无法顺利进行甚至不能进行,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常因此产生争议。此时,对于无法定损的不利后果应由谁承担,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是否可作为理赔依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面临两问题。笔者认为,鉴于无法定损并非肖某所致,且肖某主观层面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形,肖某已向部队支付的6万元应作为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依据。理由如下:
1、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移转后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证据规则,被保险人肖某作为诉讼程序启动方应举证证明其因事故造成的具体损失,承担认定待证事实初次分配后的举证责任。但举证责任在诉讼中不会始终固定在一方当事人,其会因待查事实的不同、双方诉辩理由的对抗程度及法官心证的强弱而不断在当事人间移转。本案中,肖某已经举示其已向部队赔付6万元的支付凭证,且在事故发生之时已及时通知某保险公司参与定损。由此可知,肖某作为被保险人已尽足够通知义务,确保了某保险公司及时有效确定损失额的时间条件充分性。此时,某保险公司当应开展查勘、估价等定损行为,对于损失额的举证责任理应移转至该公司。虽然某保险公司未定损成功,但并非肖某原因所致。此外,作为从事保险业务的专业团体,某保险公司在定损层面掌控着较之肖某更多、充足的信息、人力及技能,更具举证能力。如某保险公司对6万元的赔偿损失产生质疑,应当为此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交相关证据质疑或推翻这一事实。当该公司无法举证或举证不足时,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责任保险所蕴含的填补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按约依法最大限度的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该类险种的主要目的就是填补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履行赔偿责任产生的损失,而不是填补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财务上的损失。投保人选择责任保险的重要原因即在于通过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的方式,最大限度降低或减少其因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肖某因事故已向部队支付6万元赔偿款,其已在经济权益层面产生6万元的损失。即使在无法定损的情况下,肖某基于该项损失产生的保险金请求权在其权能方面也不能因此受到限制,致使该项权利搁浅。肖某及时赔付的行为既有利于修补受害人受损的权益,同时也是一名理性经济人的本能行为。肖某这种应积极鼓励的赔付行为不能因定损不能而阻却其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综上,肖某已向部队支付的6万元应认定为其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履行赔偿责任造成的损失,其经济权益已受损,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按约依法填补该项损失。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