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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擅自派发小广告、占道摆摊最高罚3万

发布时间:2016-05-10 09:33:44


昨日,辽宁省政府网站发布辽宁省人民政府第300号令,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对《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十项政府规章的多项条款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其中,修改后的《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明确了九项禁止行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今起擅自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等行为将受到处罚,属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罚3万元。   新规:占道摆摊、洗车、发广告等被禁止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修改后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五)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六)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性活动;   (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   (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九)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   处罚:占道摆摊经营 最高可罚3万元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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