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系母子关系。被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2013年4月28日办理结婚酒席。同年4月17日,原告刘某以被告李某为买受人的名义与某房产开发公司(出卖人,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了购买华府商品房第3栋506号房屋的《华府住宅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3-506。该合同约定:“买受人于2013年4月17日交纳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3年4月27日前付房款(含定金)人民币206,090元,余款人民币10,000元在交房时付清”。按照该约定,原告刘某分别于4月17日、4月24日以被告李某的名义向开发公司交纳了购房款(含定金)共计人民币206,090元。同年8月21日,被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后,被告李某、陈某以自己的名义一并向开发公司提交了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资料。2013年10月4日,原告刘某就所购房办证向开发公司及房管部门提出了异议登记申请,并于2013年11月2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将华府商品房第3栋506号房确认为原告买受。
另,刘某提出异议登记申请时,华府商品房第3栋506号房屋开发公司尚未交房,亦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分歧】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焦点问题是原告刘某对儿子是赠与房屋还是赠与购房款,对此问题,案件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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