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餐饮行业服务商标合理使用的认定规则

发布时间:2016-04-29 15:17:40


【案情】


  关某系“老麻”文字商标的权利人。2011年,关某向蒋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蒋某在重庆市和四川省范围内独占使用“老麻”注册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调查取证、提起诉讼等。2012年6月13日,原告蒋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公证处的监督下,获取重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网站“www.老麻抄手.cn”截图32张,该网站系2012年4月12日备案的网站。网站上显示,在重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加盟店的招牌、老麻系列菜单、特许人备案公告表特许品牌、突出渝记的“渝记老麻抄手”中,使用了“老麻抄手”和“老麻”字样。蒋某遂向法院起诉重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带有“老麻”注册商标标识的文字、图片,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使用“老麻抄手”的相关方式是否构成对餐馆服务类商标的合理使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所使用的“老麻抄手”、“渝记老麻抄手”等属于对食品名称的正当使用,不属于侵权行为。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