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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 举债的性质问题

---案外人赵某异议案

发布时间:2016-04-05 08:45:4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性质问题

---案外人赵某异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2015)让执异字第9号

2、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

3、当事人: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杨某

   异议人:赵某

【基本案情】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民初字第2265号民事调解书与2013年11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告杨某在2013年11月18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借款60万元。权利人王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某的工资收入。后申请人王某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杨某的妻子赵某为被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冻结了赵某的工资收入。赵某认为,王某与杨某之间的债务系个人债务,与己无关。

【案件焦点】

王某与杨某之间的债务系杨某个人债务,还是杨某与赵某的共同债务。

【法院裁判要旨】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查明,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民初字第2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1月19日向该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债务形成于杨某与赵某(女)夫妻存续期间,二人现已离异。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冻结赵某在昆仑银行的工资账户。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人赵某的异议理由成立。被执行人杨某借款出具的借条中明确载明借款的用途是用于杨某侄子结婚,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笔债务不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为杨某个人债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异议人赵某工资的执行。

【法官后语】

该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如何区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一方名义发生的债务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案中,王某与杨某的借条中,写明借款用于杨某的侄子结婚,并非用于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故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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